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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刘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在单位的家属楼房同一层。两户住宅房中间,有一共同使用的楼道,并有一临街窗子。张先入住,就将该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刘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张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张没有接受。后因住房改革,双方都交款买了住房的所有权。刘又向张提出,张仍然不同意。刘便向法院提出诉讼。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争议解决 2012-12-09 2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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