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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2年月日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甲方购买乙方位于房屋一套,面积,合同价64万元整,截止2012年7月31日甲方已经支付乙方49万元整,房屋已于2012年月日过户到甲方名下,按合同约定剩余15万元采用公积金贷款形式支付,目前此款尚未支付,此房屋房产证原件在处,同时合同约定乙方及其女儿户口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迁走,现乙方承认户口不能如期迁出,就此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之前所签购房合同达成以下补充说明: 由于户口不能如期迁出乙方自愿补偿甲方人民币6万元整,补偿后甲方只需支付乙方剩余房款9万元整,即原合同约定房款总价64万元整先变更为房款总价为58万元整。 乙方配合甲方公积金贷款撤销手续办理完毕,贷款取消,甲方取得该房屋房产证原件当天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4万元整,剩余5万元于甲方出售此房屋收到首付款时一次性支付。 由于乙方户口无法短期迁出对甲方出售此房屋造成影响,如果此房屋一旦出售,但买方有需求则乙方必须配合甲方与新房主签订产权及经济利益公证协议。 如果2013年春节之前还是无法出售此房屋的话,甲方将自住此房屋,此时5万元剩余房款在甲方随军办理完毕后,将会于2013年12月31日偿还1万元整,2014年12月31日偿还1.5万元整,2015年12月31日偿还1.5万元整。2016年12月31日偿还1万元整。 如果甲方自住此房屋,在甲乙双方户口同在此房的期间内如遇到拆迁、房屋改造等等一切涉及到相应经济补偿的事件时,与乙方无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以户口挂靠为由提出任何条件。 如果2015年12月31日之前乙方能把户口迁出,甲方以3万为基础按照提前一年迁出多退还1万的金额退还乙方所补偿甲方的6万元人民币,即2015年内迁出退还3万,2014年内迁出退还4万,2013年内迁出退还5万。 乙方户口挂靠期间,乙方不能增加户口人数,即乙方户口薄最多只能保持现有乙方极其女儿两人的户口。 乙方户口只是单纯挂靠在甲方所拥有房屋内,甲方有对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及控制权,且对乙方极其女儿无任何法律义务及责任。

其他 2012-12-10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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