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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为外来务工人员,是某劳务公司的派遣员工,缴纳过渡期社保,未缴纳生育险和失业险,7月份向用工单位申请产前假及产假,均被批准,但至今产假即将到期,其产假工资用工单位均未支付,要求刘某向劳务公司追讨。劳务公司则以《派遣协议》条款为由,此产假工资该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也不予支付。请问刘某现在该如何处理?这个产假工资到底应该由谁在支付呢?谢谢!

其他 2012-12-10 19: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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