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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欠缺经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实则是转让中的物品折价尾款共计135000元),约定一个月期满按借款承担2%的月息连本带息支付对方,若逾期未按时返本还息,对方除索还连本带息后还要用我经营中的一酒楼归给对方(含店内所有资产和经营权)作为罚金。在期满前头天我电告对方,因故请求宽限7天,经同意。可到时正值银行休息,等到第10天我取钱还给对方,遭对方拒绝接受归还,以违约提出要按约定占我价值100多万元的酒楼。请问:这能成立吗?我应该咋办?

其他 2012-12-12 2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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