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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农村股份制改革,同年父母出资为全家人入股,成为股东。其中有一个女儿(下称甲),其名下的股份为63000股,该女于92年结婚,于99年死亡,死亡时遗下一个四岁的女儿。2005年,其夫(下称乙)与另一个女子结婚,2007年又生育了一个女儿,组成一个四口之家,2010年,其夫死亡。至今,甲的父母还在,乙父已亡,乙母还在。其间从未进行过遗产继承或分割,甲参股后的全部收益均由甲父母收取,请问:1、股份63000股如何分割;2、由股份产生的收益如何分割。

其他 2012-12-14 16: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这630000股是女方名下个人财产,按照女方的遗产法定继承,由女方的父母、丈夫、和孩子平均继承,丈夫过世后,丈夫的财产由丈夫的现任妻子、父母、孩子平均继承。各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收益也是由各自获得。
  • 1、股份由甲的父母、女儿及乙平均分割。2、收益分割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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