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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请问这句话怎么理解? 2、我于09年2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2009年2月1日到2011年1月31日共两年时间。前几天,领导跟我说,因为部门会调来一名正式工,所以单位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同意赔偿一个月的工资。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我在工作积极、勤奋,从未出现重大差错,和同事都相处得很好,如果我拒绝接受赔偿,能否继续留在单位工作? 急切盼望您的回答,谢谢。

其他 2009-09-09 12: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单位可以解除你的合同,不过需要做相关赔偿,单位为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其赔偿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工作未满半年的赔偿半个月。半年到一年的赔偿一个月。----如需帮助或仍有不明之处,您可以直接通过电话免费咨询。
  • 你单位的作为是违法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建议你找律师面谈,策划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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