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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子,请教劳动专家型律师?国有企业连续上班15年至今,现仍上班,有正规备案合同,现问: 1.2009-2011年强行安排本人加班,两班倒,即:连续上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接着再上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周而复始。一月上班15个24 小时,即15天*24小时=360小时;大月31天上班384小时,而法律规定一月上班为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一月超出法律多上的小时数为 360-166.64=193.36小时,一月的加班个数为193.36÷8=24.17;连续上班的月数为18个月,18个月总共加班的个数为24.17*18=435.06;月薪 为1500元,讨要加班费为:1500÷21.75*200%*435.06=60008.27元。问劳动专家型律师:1.此种计算方法法律支持吗?2.加班事实申请法院调 查有法律依据吗?

仲裁 2012-12-15 13: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议找名律师面谈
  • 1,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一周不超过44小时。 2,加班费为工资的150%,周末加班为200%,节假日加班为300%(或安排相应的补休)。 3,不能笼统的以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 4,一般上班期间公司都有正式的工时计算。 建议来电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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