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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一行政机关相应政府号召引资薛某投资开发钼矿,成立矿业开发公司约定该行政机关占有40%股份,但实际未出资,该局三位领导出资各三千元,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薛投资数百万元没有产生收益,企业停止经营。98年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登记为薛和三位领导,三人占有30股份。2005年钼价上涨,30%股份转让的款400万,三人中马某具体负责转让事宜,马某分给其余二人一人30万,一人50万,余款马某占有。三人行为是贪污吗。该案在法院审理中。请予以指教。

刑事辩护 2013-05-10 15: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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