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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庆**九号买了一套住宅(期房2011年购买),2011年六月份合同时,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规划用途为住宅。第三条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用途为公寓。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交房时间是2012年12月30日前。在2012年11月时,我们发现房屋有很多问题,与样板间相比:比如窗户小门对门的重叠相撞室内有消防喷淋卫生间没有地漏客厅有下水管道每层16户居民25层楼仅三部电梯等等问题,向开发商、当地政府维权,在政府信访办所给的答复是,哈工大设计院的设计是按照非住宅居住类的居住建筑设计。问题:在大庆房产局预售备案的用途是商服住宅。合同签的是公寓,设计院是按照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设计。合同中没有任何文字描述是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消费者有知情权,开发商是否合法,我如何可以维护权益。谢谢!

争议解决 2012-12-17 06: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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