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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为大股东,其中甲为法人,乙为财务总管副总两人占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 甲乙两人年龄均为70以上 多年来,甲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巨大 乙为财务总监,对甲的某些拆借行为进行了签字认可。 其余股东发现甲造成的巨额外欠部分存在欺诈,现金流进流出不清。 掌管财务的乙因年龄较大,思维能力不全,对甲之前的行为进行了签字认定。 1.查证后,甲方经营期间不存在欺诈行为,挪移公司财产行为,只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亏损由公司承担还是甲乙承担? 2.如果查实甲方经营期间,有故意欺诈、挪移公司财产的行为,甲、乙需要负出什么代价?造成的亏空,是由甲乙两人自行承担还是全体股东共同承担?

其他 2012-12-17 2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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