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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单位欠他人建筑款36万已经法院调解进入执行程序,06年在受托法院达成和解协议:1.我单位出具30万的债权文书给申请人去我单位的债务人处索取;2.在本协议达成一个月内将我单的钢管和扣件返回时再出具剩余的6万元债权文书给申请人.然而,申请人在凭债权文书实现了部分权利后,以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原申请法院申请执行,原受理法院另立案受理并不再理睬原案中的和解协议,坚持要执行全部标的36万元.

其他 2009-09-10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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