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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与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都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发现甲在试用期内经常迟到,曾经创下34天累计迟到16次的记录。于是,公司决定辞退甲。出于不影响甲将来就业考虑,在给甲开的退工单上,公司写的理由是因公司业务调整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甲受到退工单后,即以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并未支付补偿金为由提请劳动仲裁。公司认为,甲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存在严重过错,公司辞退甲于法有据,且也不违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劳动仲裁委以公司通知单上的理由仅是“业务调整”并未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裁决公司败诉。该公司为何败诉?

其他 2012-12-18 1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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