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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弟弟合伙开个网吧,原来法人是我弟弟的名字,后来我们俩协商转为我经营了,机子和文化经营许可证折价十二万,经过第三者我付给他六万元人民币后,他答应给我写协议,在我去 洗手间的时候,他拿了我的六万元就跑了。协议也没写,后来我就去文化局没要我弟弟签字的情况下我把法人变更了。现在他去文化局告我,说我没给他六万元钱,而且还要把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要去。请问这属不属于诈骗呢?

离婚 2009-09-09 22: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你的,没有你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变更,你可以丢失为由,重新补办一个。你有没有给六万元,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他占有的你六万元,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愿意转让经营许可证,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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