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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由木某、苟某、封某三人成立有限公司,2007年2月竣工并投产运营,在企业经3个多月的经营后,股东苟某要求停产处理。经苟某申请,由某司法所进入调解,经查账目清楚,账货相符,并签字认可,由某司法所对各资产门贴具了封条,要求以上三个股东在未定出处理意见前,不准任何股东动用公司资产。现正在商讨处理办法。 2008年1月13日晚7时,苟某开车来到公司门口,吆喝看门的张某开门,便开了门,苟某和他妻子一块进入,苟某对张某说你不要管,你进屋睡你的觉。紧接着进来了多部车辆,其中一人将看门的张某关入传达室,来得60余人便在公司内撕毁封条,将设备物资财产装车运走,直到第二天6点停止再运。动用多辆车,参与人多,运走物资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运走设备、成品、包装材料及办公用品等价值达140多万元。致使企业无法再行启动,就连邻居企业警卫也拉到外地软禁至第二天早上六点送回,并切断电话线路和报警设备,使企业总损失达160多万元。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调解 2013-07-07 1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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