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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庄河市***厂于1996年庄河市人民法院庄民破字1996第16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该企业破产,并将该企业可分配资产541万余裁定支付给职工安置费为330.5万元,也就是在职职工132人每人2万元,退休35人每人1.9万元。余下资产价值156.9万元,偿还银行,破产后一部分职工用上述资产重新成立有限公司现仍在经营,其他职工失业回家,没有得到安置费,也没享受资产利益。我们认为我们的安置资产始终在现在的公司,是否正

征地补偿 2012-12-21 1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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