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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与亏损企业职工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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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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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涉及伤残军人安置时,应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由劳动鉴定机构确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可做为安置和享受离职补助的依据,其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伤残补助金仍由民政部门依据原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标准发放。对破产后可能出现的伤残军人旧伤复发所需医疗费用,应在处理企业破产安置费用或在资产变现中做出预留,如预留资金不足或资产无法变现时,该项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二)凡是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社会保险机构均要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

(三)对收不抵支、基金额度不足两个月离退休费用的地区,经政府批准,可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的退休职工,实行基本生活费办法,具体标准为:以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数为基础,另加退休补贴费5元,生活补贴12~17元,副食补贴5元,粮价补贴9元,凡是补足养老保险基金的予以足额补发。

(四)对破产、拍卖的企业,凡是留足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寿命期内社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退休费用;凡未留足的,按着上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企业主管部门代缴养老保险基金或财政部门予以拨款的,可足额补发。

(五)对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职工中的孤老、一老养一老、工残职工、1992年底前市以上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无论何种情况,都要按月足额支付离退休费用。

(六)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借用待业保险基金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但必须由有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以确保借用的基金能够偿还。支付标准按当地在职职工困难救济标准执行。此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待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扣除专项债卷)的40%。

(七)尽快实行待业保险的市级统筹,暂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县(区)无力支付待业救济金的,可动用市本级的待业保险结余基金。

(八)凡经市政府批准关停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均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九)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中心对待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已投入转业训练费的培训中心,原则上不再收取场地费和设备费。待业职工参加培训,原则上不向本人收取费用。委托企业进行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待业保险机构可提供部分培训费。

(十)对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要尽快纳入社会保险中来,以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后顾之忧,保证离退休职工的生活。

(十一)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十三)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2-3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

(十四)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离岗休养期间由企业参照退休费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待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休养期间,企业和职工应按原工资继续缴纳养老和待业保险基金。

参阅文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企业破产后伤残军人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辽劳社函[2001]30号 2001年5月15日)

《关于妥善解决当前部分亏损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辽劳(调)字[1993]123号 199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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