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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在一家韩企工作两个多月(试用期定的是六个月),现在单位以她不适合这份工作为由,要我们主动提出辞职,否则强行辞退,我们不想辞职(因为上个月中旬检查发现怀孕了),我们该怎么办?说明:该单位这两个月从未说过哪里做的不好,我们自认为做的还是不错的,没有出现过什么问题。原因是应该现在工作量不多,不需要这么多人了(开始一个半月加班很多,天天忙不过来)。请您帮我们支个招吧!

其他 2012-12-21 1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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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 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 试用期的劳动关系也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单位不能辞退。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修改答案:
  • 继续该上班上班
  • 试用期间公司须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才可辞退。你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你好,试用期间公司须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才可辞退。你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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