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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因为感情破裂,我想离婚,可是女方不同意,感情破裂的原因,除了性格、脾气不和以外,主要是她性冷淡,之前跟她沟通过很多次,她不但不改,而且态度及其恶劣,直到把我伤透了,今年六月份,我跟她提出离婚,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说要悔改,死活不离婚,可我对她已经没有感觉了,甚至觉得恶心,像我这种情况,会判离吗?谢谢

离婚 2012-12-24 15:1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起诉离婚,委托律师代理
  • 如果第一次起诉,判决不离婚,该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一般就会判决离婚。
  • 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第一次诉讼,法官一般不会判离。可以在判决(也可以撤诉以节省时间)生效后,过六个月再诉讼。第二次判离的可能性非常大。
  • 建议委托律师诉讼离婚。最终会判离的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如有证据,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离婚的损害赔偿,且在财产分割上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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