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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四川籍到石家庄务工的农民,2011年2月18日与石家庄高新区“河北华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月工资为1500元,实际工资为计件。2012年5月25日在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入院治疗7天。公司垫付医药费6400余元(具体数额不清,因出院时由公司办理出院手续并结算后口头告知的),2012年9月5日复工上班。复工后向公司提供了个人病历、复查费用收据,个人重新办理的银行卡及密码(该卡是应相关负责任的要求以工伤当事人的身份办理的新卡,办理银行卡共产生了16元的费用:开卡工本费5元,年费10元,必须预存1元;负责人说这是用于工伤保险报销转账)。2012年12月22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口头通知:工伤保险已报销,报销额度为5700元左右;未报销部分医药费由个人承担,并处罚报销额度20%的罚款;休养期间公司按每天30元支付工资。我的问题是1、未报销部分医药费应该谁承担?2、处罚报销额度20%的罚款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3、我能否提出1500元月工资或按前十个月或三个月平均计件工资支付的主张?4、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办理银行卡所产生的费用?5、我还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其他 2012-12-23 1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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