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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看守所死亡 未成年人王某08年4月,因向放学的学生索要零花钱,被检察机关以抢动罪起诉,是年14岁半,09年4月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减判半年,9月1日即将送往省城看守所.就在临行前的8月29日晚9点多,王某与邻铺的犯人发生口角后打架,被对方打头部,后倒地(监控录像记录到此,)后来发生什么不得而知,当家长接到看守所电话赶到医院时,孩子已经死亡. 请问:1、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王某,是不是过于严重,为什么不以敲诈勒索罪起诉?2、就在8月29日晚6时左右,王某的妈妈到看守所探望孩子时,看守所给孩子戴了脚镣手镣,是不是违法了?3、孩子死在看守所,现市检察院已请法医鉴定,但结果须30个工作日才能有结论,那下一步的司法程序,或者说这个案件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请各位律师指教。

刑事辩护 2009-09-10 20: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根据你所描述的案情回答如下: 一、关于抢劫罪的定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所以要根据具体案情定性。 二、关于戴脚镣手镣是否违法。一般对严重暴力犯罪、死刑犯需要戴脚镣。 三、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要根据死因决定是否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 第一个问题,如何定性要看证据;第二个问题,看守所给孩子戴了脚镣手镣,不违法;第三个问题,等死因确定后,按照死因选择提起相应的民事赔偿,或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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