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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我承包我村土地5.6亩。承包期20年,(1988年4月-----2008年4月)。自合同签订一直经营,2003年4月由于村里搞文明生态村建设,在环村绿化带植树时需要占用我经营的部分土地(1.6亩),经村班子协调,考虑环村树木生长期及经济补偿,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了补充协议,承包期延长10年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合同终止期限为2018年年底。因村委会2006年换届,新任班子不承认该协议,他们的理由是当时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同意故此将我的部分土地强行对外发包(植树部分现在暂时没动) 请问2003年4月村委会和我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有效?村委会以当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不承认我的协议我该怎么办? 注:在我承包地里栽的树杨树现在已经5年,协议约定保存绿化带、树权归我。协议有两委班子签字和村委会公章。 在此表示感谢 2008年5月17日

争议解决 2008-05-17 17: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补充协议应为有效,现村委会无权终止合同对外发包。因此给你造成损失的,你可要求赔偿
  • 你好,如果你是本村村民,2003年4月的补充协议应为有效,现村委会无权终止合同,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必要时柯向法院起诉解决。
  • 请问2003年4月村委会和我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否有效?有效 村委会以当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不承认我的协议我该怎么办?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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