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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8月28号进入杭州一家公司工作,并在这天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在2008年8月27号合同到期,然后又签了一年合同,在09年8月27号到期,后来公司只让我签了续约意向书,没有继续签合同,但仍旧在公司上班,现在9月中旬突然通知我要把我辞退,月底走人,我想请问这样能拿到多少补偿金?? 另外我有一个同事走的时候,拿到的补偿金里面把保险和补贴去掉了,这样合理嘛??

仲裁 2009-09-11 17:5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得到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你的同事如果不是自愿协商解决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可要求2 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你可以主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可面谈。
  • 不合理。 协商不成的话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法律根据见参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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