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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故意伤害被判缓刑一年,现在说必须要在老家执行,我现在在苏州还有个小加工厂需要搭理,需要什么手续才能在苏州执行?

刑事辩护 2020-04-23 20:34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苏州有地区或单位接收的,也可以在苏州执行。可咨询所在地的司法局。
  • 苏州有地区或单位接收的,也可以在苏州执行。可咨询所在地的司法局
  • 苏州有地区或单位接收的,也可以在苏州执行。可咨询所在地的司法局
  • 详情可咨询所在地的司法局。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只有造成轻伤害,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可以判刑缓刑。因为缓刑只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非法拘禁罪致人轻伤,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依法被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简而言之,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刑罚的一项制度。   适用缓刑的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符合两项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并法院认为不羁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刑不是免除刑事处罚。   缓刑与免除刑事处罚的区别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反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另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底是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缓刑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执行原判决的可能,因此案底不可以删除。
  • 苏州有地区或单位接收的,也可以在苏州执行。可咨询所在地的司法局
  • 不一定的。
  • 到监督执行机构申请。
  • 到出具判决书的法院申请异地执行。已经开始执行的,变更困难。
  • 苏州有地区或单位接收的,也可以在苏州执行。可咨询所在地的司法局
  • 苏州有地区或单位接收的,也可以在苏州执行。可咨询所在地的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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