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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向我借了钱,也写了借条。明明说了2009年9月6日会还到我款的,白纸写字写得清清楚楚了,他也签了字、按了手印,可时间到了,他还是还不了我的钱,因实际困难,我又给他宽限了几天重新立了份借条2009年9月10前务必还清此欠款,因为我不太相信他,怕他又还不了我的钱,为了自身保障我跟他约定如果2009年9月10前还未还到我的款,他向我保证了将原来的金额加倍还给我。结果昨天欠条日期到了,他又说还不了我款,我实在是拿他没办法。因为我现在也是急需这笔钱做生意,因为他一直还不了给我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是朋友我又拿他没办法,可难道我真的要永远吃亏下去吗? 好心的律师,麻烦您帮帮我好吗?您说这样我能用法律来解决吗?我该如何做呢?

其他 2009-09-11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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