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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一 个执行的问题,一 公司欠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总款项600万元,其中工程款570万元,停工损失费30万元),经过诉讼,进入执行阶段,他们需要支付我们本金及利息4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和解执行协议书,他们共支付我们250万元了结此案。其中有说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款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按原判决书执行(共计400万元);被执行在支付最后40万元时(8月20日),申请人需要提供工程款的国家正规发票”。被执行人履行了大部分支付义务,在应该支付最后40万时没有支付,并延时10多天还没有支付的行动。我们在8月20日开具了570万的工程款发票并提交给法院(未开具30万的停工损失费发票),现在按照法院的说法,双方都存在过错,我们公司经研究决定,要求法院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强制执行(按原判决书内容),我们愿意承担我们过错的责任。请教您,我们的做法正确吗?法院会如果处理?

案件执行 2009-09-12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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