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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腹腔镜胆切手术切漏胆管,后经8次手术挽回生命。2010、2011、2012年起诉医院,因治疗未结束,撤诉。2013年起诉开庭,申请大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已经申请了!)向法庭提供录音证据及医生的手写字条(不是门诊诊断书),证明有两次手术病历中没有记载。医院承认手术发生,但拒绝提供相关病志。但患者认为这两起手术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问题:1、在医院拒绝提供部分重要病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医院有责任?怎么提?2.医学会根据庭审记录发现病历不全,退回法院。法院称医患双方对现有材料达成一致,退回医学会。医学会后期与法院交涉,认为医患双方未达一致。法院不处理。医学会找到患者,说:医学会认为病历完整,但是患者认为病历不完整。如果想做鉴定就必须配合医学会,同意医院对没有病历两起手术的书面解释。这样才是医患双方就客观病历达成一致。要求患者提供一份书面文件。3.庭审中提出病历中病理标本送检时间为手术前,医院称可以做DNA证明病理标本是患者本人,但是后期又没有任何反应。4.庭审中要求提供医生的执业资格证书,医院拒绝提供?。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离婚 2018-12-18 18: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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