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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邻组在2010互换了0.4亩的田地,现在我把田地砌了房屋。邻组的成员以我改变了田地性质为由要收回田地。我与邻组虽然不是一个组,也不是集体土地物权归属,发包主体。但是村里还有全村的共同土地。如水库/林场。请问这种并存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同村不同组的村民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他 2012-12-27 13: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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