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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被控协助组织卖淫罪,现在已经上过一次法院了,而且罚金10000元也交了,但是不清楚法院什么时候才判刑

刑事辩护 2020-06-23 08:3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什么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规定本罪的构成:第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者,起协助、辅助作用的行为。比如有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者诱骗、招募妇女卖淫;有的充当“皮条客”,牵线,勾引嫖客;有的充当保嫖、打手,有的充当帐房先生。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犯罪分子在组织他人卖淫而故意予以协助。刑罚: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对犯本罪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组织卖淫罪怎么认定?

    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本罪的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因此在触犯组织卖淫罪的同时,又可能触犯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故意重伤害被组织人,则单独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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