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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10月22日进入该公司,到了2012年12月25日跟老板和主管他们提出辞职,但是他们不同意,也没有给我什么辞职单之类的,主管他们只是告诉我说公司规定辞职要提前三十天跟他们说。如果我直接走的话,他们就会扣留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且在我进入该公司时他们只是跟我填了一份《新员工试用单》的文件,后来就什么也没有签了。这样我们只是形成劳动关系,却未签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还要提前三十天跟他们说才能辞职呢?他们试用期是一个月之六个月,他们中间没有跟我说过转正什么的,也没有再签任何文件,这样我应该还是属于试用期吧!

调解 2012-12-29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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