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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温xx。是xx员工,于1989年3月进入xx做投递员,因2007年3月25日下乡工作投递途中在xx路段被一辆飞奔而来的摩托车撞倒.就不省人事.幸得经过当地的群众通知单位并报警.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生鉴定右下肢粉碎性骨折和重度脑震荡.经残联鉴定为三级残疾,在住院2007年3月25日至8月10日的药费共花了八万多元。其中三万多元是xx出的,五万多元是问亲戚朋友借的。期间要经常打电话催xx或者去xx找领导,才肯出药费。到2007年8月10日出院,领导把我送回家,从此xx就不闻不问!因我不能行走,委托村委书记温xx与xx联系,要求xx发放生活费,但没有答复。一直到2009年我又委托温先生帮忙,亦无任何表态。我在该单位辛辛苦苦工作了十八年,现在我因工伤至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非常困难。领导把我送回家之后就不再过问此事,没有补偿,也没有叫我回去上班。现在xx就当此事没有发生过,不闻不问,怎么办

离婚 2012-12-29 23: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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