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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泰安市某民营公司一名职工。2010年9月份出的工伤,2012年4月份在泰安做的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7级伤残。两份伤残鉴定书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拿着,我手里没有。2012年7月份取的钢板和钢钉(两处骨折)。从2012年6月份我一直打公司电话催要伤残补助金(好像不解除合同),但公司一直拖着,总是说钱还没下来,现在公司让2013年1月份上班,由于现在腿脚有所限制,还不能上班,但公司不信,不上班就把每个月开的工资由1100降到700元。因此我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会给我多少补助金?几份补助金?按照什么给?不给怎么办?谢谢,希望能给予答复,再次谢谢

其他 2013-01-01 15: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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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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