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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造的私房没有产证,被告说这间私房是我和妻子很早就送给被告(被告是我女婿,女儿也已去世),我们一审打的是确权官司,由于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二审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案件,在审理中出现了继承问题(我的妻子去世),原审判决被告与我共同共有系争房屋,没有分割各自份额。案件出现继承问题应该首先要析出我的份额或者析出我妻子的份额再进行分割,我不服此判决再次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不过另加一句,各自份额可依法主张)。我再次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定各方份额,原审法院要求我们办理产证才能上诉,但是现在按照上述判决办理产证是共同共有,需要凭借共同共有的产证再打析产,按照实事我应该有该系争房屋的75%的产权,被告拥有继承的来的25%产权,如果办理了共同共有的产证,我这个多出来的25%的产权所加的税由谁来加?

行政诉讼 2013-01-03 17: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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