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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从2012年6月7号-2015.06.30为止。因为个人原因与2012.11.12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说辞职可以,但是会依据劳动法向我追究经济赔偿。我想问下依照劳动法我有责任需要赔偿么.要赔偿多少。

其他 2013-01-04 11:3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赔偿
  • 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赔偿
  • 无特殊情况的,无需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可与我联系商定。
  • 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赔偿
  • 无须赔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你要辞职只需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提交《辞职报告》就可以在三十日后离职,但需要注意的是,辞职报告不能写成“辞职申请”,内容也不能出现“请批准”等 字眼,《辞职报告》是仅仅向用人单位说明你要离职的事情,并不需要单位批准。  而至于赔偿,除非你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你才能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获得赔偿。而且还不需等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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