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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蔡xx(简称乙方)于2012年五月份承接了被告朱xx(简称甲方)所经营的xx休闲会所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的预算为七十九万元,但甲方并没签字确认。开工后工程项目发生变化。甲方将通风系统,防水工程,地毯部分等项目拿出去承包给了别人,因此,口头协商估计了五十万作为预算基础。并协商规定了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作为决算依据,并形成了一份合同。开工后,甲方又增加了很多项目,有些项目并未通过原告去实施,而是甲方自己直接交代给工人定做。工程结束后,原告经过总成本核算。实际成本为八十二万元。结果,甲方以超出预算太多为理由,拒不承认五十万以外的工料实际发生的成本。给乙方造成巨大经济债务,包括民工工费以及材料费。(后附材料实际购买单据以及民工申报工费,和依据实际发生而测量的工程量详表)怎么办

其他 2013-01-02 14: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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