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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是2011年7月1日出租给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对合同双方都进行约束,合同包括:出租房屋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解除本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一系列条款。房屋租期三年。每年7月1日前给租金。2011年7月1日到2012年7月1日的租金已经付清,到了今年第二年度我一直在要租金,对方一直找理由不给我租金,9月10号通知我不租房。10月29日没有通知我房主,偷偷的搬走了,搬走后欠我4个月租金。对方告诉我住几个月,给几个月租金,再多给一个月租金。到了取暖期她们搬走了,取暖费加物业费就上万元,到了取暖期房子也不好租了,一冬天的几个月租金不给.取暖费不给,没办法只有起诉对方, 这种情况我能要回多少我的损失?

其他 2013-01-04 0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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