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专业律师,您好,我是一名私企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中,企业与我签了多次劳动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2002年5月10-2003年10月31日与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段我现在是否有权利主张企业就养老保险方面给我补偿? 2003年11月1日-2005年10月31日签订2008前的劳动合同书 2005年11月1日-2006年10月31日签订2008前的劳动合同书 续签至2009年12月30日签订2008前的劳动合同书,此时段中2008年1月1日起是否按新劳动合同法计算续签次数? 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新签订2008后的劳动合同书 续签至2012年12月31日企业于2012年12月4日通知我终止合同,终止合同的时间是否分合法? 现在企业单方终止合同。 就上述情况请律师帮我判断一下企业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法的环节。 非常感谢!

其他 2013-01-05 09: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大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