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您好! 想请教一个问题:本案是一起个人向银行贷款的金融纠纷案,借款期限是2007年9月到2012年9月21日(五年期),借款金额是5万元。银行在2012年6月8日以贷款人未按时还款而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开庭审理,银行起诉被告截止2012年5月30日还款106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和诉讼费,证据是银行的明细清单,可银行的明细清单上2012年5月30日的未还款金额为7300元,2012年9月21日到期日的全部应还款金额才是10600元,原告未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还款,实际上被告也是把全部应还款项于2012年8月1日存入银行后,银行是在到期日(2012年9月21日)才分期扣完全部贷款(含利息、罚息、复利等),全部贷款扣完后,银行卡上还有余额。法院代理审判员未仔细审案,判决被告还款10600元,并支付以10600元为基数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和诉讼费。实际的应还款金额是7300元,是以7300元为基数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和诉讼费,而不是以10600元为基数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和诉讼费。请问,法院判决是否有效?是否能纠正?如何纠正?若已过了上诉期怎办?谢谢!

其他 2013-01-04 21: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