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来我的案子不要经过上诉、申诉再审就直接可判无罪的,但市中院采纳市检察院的方案,不管证据多么充分,确实证实我无罪,也不能当庭宣判无罪的判决,要发回重审,然后再由原起诉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如下:“本院认为,我没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我不起诉。”这样与直接下无罪判决书有何区别?

诉讼 2013-08-13 20:2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
  •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除了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以外,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因此,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 有区别: 直接判决无罪,那表示你根本就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但对你不起诉时,表示你已经犯罪,但由于你犯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检察院才对你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句话,区别就是你有没有犯法
  • 有重大区别
  • 有重大区别。具体就是责任的承担。
  • 直接宣判无罪的话,则意味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你的拘留和逮捕是错误的,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发回重审,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则他们无须承担责任。
  • 区别大了。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贺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8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