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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本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务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其他 2013-01-07 1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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