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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张三将自己的商品房毛坯房出卖给李四,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项已经当场结清,但是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房产证仍然是张三的名字。 过了几个月,约2000年10月,李四觉得房子偏小,又将该房卖给王五。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项已经当场结清,但是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房产证仍然是张三的名字。 王五交款后,立即对住房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水电、物业、有线电视费等全部是王五缴纳至今,房产证也一直由王五持有至今。此后,王五持续地要求张三、李四配合过户,可是由于张三觉得房屋升值,拒绝配合过户。 请问: 一、王五该如何起诉,谁是被告? 二、两次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李四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是否有物权,其又将该房卖给王五,是否有效? 三、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张三直接过户到王五,还是要判决一个一个地过户。

其他 2013-01-09 0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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