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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一位家住杨浦区工农三村的人用我女儿信用卡透支2.3万元,写下2.3万元和每个月还2800元的借条,结果第二个月就玩失踪,直至8月底才在该人供职单位找其人,又写下还款承诺书,事后又各种借口,至今只还了5000元,还有1.5万未还。按经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侵权得知有效期为一年,我们必须提起法律诉讼讨还钱款,按经法第四十五条违约方应按有关规定加付利息,由于系信用卡透支因此罚付数量很大的迟纳金和利息,起诉书需要写要求还钱款值,请问我要求还钱款值的底线是多少。

案件执行 2013-01-12 1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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