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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今年53周岁,2005年开始在商场做保洁工作,每年都签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的合同也签了,合同到期为2009年12月31日。但是由于家庭原因,可能做到11月底就辞职了。像她这样的情况根据《劳动法》可以得到工资补偿吗? 还有从07年保洁公司开始缴养老保险,因为我妈07年已经是51周岁了,而且她是江都农村户口,在她的劳动合同上注明了不交养老保险是因为她个人的原因,所以她每个月的工资比缴养老保险的人多拿200块钱,请问这样不给交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向保洁公司索赔?

其他 2009-09-15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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