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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6月从经销公司购买一台燃气热水器,付款后四天,经销公司派人到他家对燃气热水器进行安装调试,并在安装日记和发票背面上下、写明“安装完毕,可以使用字样”他也签字确认,随后,热水器投入使用,8月6日下午,他下班回家洗浴时感觉胸闷、头晕,随后便不省人事,送至医院抢救,医生诊断:是由于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在整个医疗期间,花去医药费等6万元,他出院后,要求经销公司赔偿,经销公司以该热水器已安装完毕并且投入使用为由拒绝赔偿。问:本案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来明确原被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适用,经销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消费者维权 2013-01-10 16: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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