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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车主,朋友坐在车上我们一起外出听讲座,后来朋友要求驾车(我俩都有驾驶证),我坐到了副驾驶的位子上,再后来同一昌河车相撞出了交通事故致对方车内一人下身瘫痪,我会承担事故责任吗?谢谢

其他 2009-09-16 14: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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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 (七)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或者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出借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存在过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实行租赁、承包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承租人、承包人与出租人、发包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未过户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由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你的出借行为没有过错,是不应当负赔偿责任的,实际上你们的损失会由保险公司承担,审判实践中有判决给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因此你要积极出庭,对自己的出借行为进行确认。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如还有其他问题可电话咨询。 此复。
  • 车主如果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 应当由驾驶者承担赔偿责任。
  • 车主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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