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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征用后,土地的赔偿费是按地方上的规定实施,没有法律依据吗? 我家孩子出生于2007年,并在出生满一个月就上了户口;但没有分的土地(因为队里的土地少,没有多余的土地分给孩子)。 2008年我们地方上的土地全部被征用,2011年农民得到土地赔偿费,但是没有我孩子的。队上开会召集村民商议:(2007年3月以后的4个孩子都没有土地赔偿费);村民大部分不同意给孩子一份土地赔偿费。队长一再强调如果将现有的土地赔偿费分一分给孩子们,其他村民一人就要少拿500元钱。 那么我孩子是不是就失去了这份赔偿,这样是否合法? 谢谢!

征地补偿 2013-01-11 15: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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