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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在江苏工作的时候发生了意外死亡,我们作为家属的要求单位给予补偿,特别是我们还有父母要供养,孩子要抚养。但是单位说公公未满60岁,不属于供养直系亲属条件,所以不能获得赔偿?请问公公他是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吗?那这个条件到底是怎样的?

其他 2009-09-16 1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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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和《关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的规定,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如果你公公没满60周岁,根据以上的规定是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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