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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与赵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银行于2002年9月16日至2003年9月15日期间,在50万的贷款限额内向某私营企业发放贷款,以赵某的房产作为抵押。该抵押合同于2002年10月8日在国土房产局核准登记。2002年12月,某法院对赵某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向国土房产局送达了查封通知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查封情况告知了银行。但是,银行仍在2003年3月30日与该私营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请问:已设抵押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是否还能优先受偿?

其他 2013-01-16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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