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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一起离婚案件的孩子抚养费纠纷,法院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当时女方单位给当事人提供的工资证明是月工资1190元,按法律规定取中为每月300元。 但是,查女方当事人的工资卡,到判决时其月工资已经连续一年超过了1700元。请问: 1.这1700元算不算可以认为是她的月总收入? 2.在法律上有没有关于什么是总收入的规定?如果有在那里可以找到? 此事比较急,请尽快答复为盼! 谢谢!

离婚 2009-09-16 1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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