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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别人于2005年草签一预付土地的200元定金,其后对方在我山地上动工(因当时对方急需用土),并未征得我方同意,在长达3-4年的过程中也未与我方签订合同,后我在该山地上建房,现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赔偿其损失,其依据就是收到200元定金.请问:对于这方面定金的理解和作用,其法律后果如何?

诉讼 2009-09-17 2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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