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自2002年6月到通讯公司工作,到了2011年10月,通讯公司业务调整,我们就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全文如下:甲方:通讯有限公司,乙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丙方:局本部,丁方:本人丁方原是甲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合同期自2010-01-01起至2012-12-31止),被派遣到丙方工作。由于甲方业务调整,从2011年11月起不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丁方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从甲方转入乙方,并与乙方签定劳动合同,作为乙方派遣到丙方工作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甲、丁双方同意于2011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于2011年11月1日与丁方签定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与原丁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终止时间相同。丁方被甲方派遣到丙方的工作年限计至2011年10月31日止合并计算为丁方在乙方的工作年限。丁方被甲方派遣到丙方的工作年限,乙方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所需费用由丙方承担。本人于2012年12月经入院检查证实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如果单位要求协商解除合同的话,如何提出赔偿,谢谢!

调解 2013-01-15 21: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江门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